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贯彻国家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上海电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学校由一位校领导分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负责全校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器材、标本模型、交通运输设备、通信设备、文印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事务设备等十一大类物资的管理工作,并负有审批、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各二级院(部)应由一位副院长(副部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其他各部门也应设专人协助管理仪器设备工作。管理员在业务上受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的指导。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项目组)仪器设备的信息采集和汇总,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内部借用、内部调拨、资产报废等手续。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如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在部门(项目组)领导指定的专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二级部门(指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和项目组)财务处、审计处的职责按照《上海电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和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学校专用仪器设备
1. 单价1500元(含)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开发、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器材和标本模型等。
2.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或转账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学校通用设备
1. 单价1000元(含)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非专用设备。包括交通运输设备、通信设备、文印设备、行政事务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2.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通用设备,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或转账手续。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可按规定调整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1.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原值。
2. 有的设备不配套,后购置的原缺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3.原有的仪器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份时,应减少其原值。
4. 原来的仪器设备记账有误,或者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九条 上述仪器设备资产价值的变动,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办理,并会同财务处对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 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设备的开箱事先要通知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
2. 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做好所接收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仪器设备使用人和实验中心主任确认设备没有问题后填写设备验收单并签字验收,验收单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处备案。
3. 单件金额在40万元以下,或者单批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购置、捐赠、建造(制作)由使用部门或项目建设部门负责验收。其中,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万元及以上的,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部门组织设备申请人、设备使用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设备验收合格后需填写验收单并有3人及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单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单件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或者单批资产总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购置、捐赠、建造(制作)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外聘专家及相关人员验收。划转、划拨、置换、盘盈取得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
4. 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除按照上述规定组织验收外,还需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并在验收单上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存档。
5. 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申购部门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告,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入账详见“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入账流程图”
第十三条 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的,使用部门(项目组)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项目建设部门要及时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物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后发生的购置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应作为仪器设备单独入账。在入账前发生的上述设备购置应作为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随房屋建筑物合并入账。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项目组)应在仪器设备验收后,及时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按物记账、按账建卡、一物一卡。使用部门(项目组)在办理入账前,需整理出相应的仪器设备明细清单,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使用人等相关信息,并与发票、采购合同相匹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审核。如果在实际工作中仪器设备的重要信息(如型号规格、生产产家等)发生变更,应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项目组)的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做到充分利用,坚持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账。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租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部门借用仪器设备,须经使用人、实验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后,由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学校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和出租,确属工作需要的,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出租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2~5%收取罚款。
3. 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二级大学实验中心主任或二级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学生需要借用,须经专任老师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使用人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4.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部门前,应归还借物。经二级部门负责人或实验中心主任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
5. 所有学校的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二级部门负责人或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由使用人负责,各使用部门(项目组)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和维护保养负主要责任。使用部门(项目组)应制定本部门(项目)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故障检修规程,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发生日常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时,应注明所维修的仪器设备编号,其中单件仪器设备维修金额超过1000元(含)的,还应填列《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部门主管签字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校内仪器设备调动时,跨部门的由调动部门管理员填写《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实验中心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认可后,方可调动。不跨部门的仪器设备调动由调出和调入双方的使用人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调动。调动信息需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
仪器设备的内部调拨详见“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内部调拨流程图”。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3)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4)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5)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按《上海电力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1.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保卫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 具体规定参照《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海电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资产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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