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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上海电力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处置

学校现有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处置,各部门无权自行处置。

二、多余、闲置、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界限

1.多余: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2.闲置:是指学校各个部门中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3.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4.报废:是指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目前除电脑类的设备法定使用期限为7年外,其余仪器设备的使用期限为10年;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3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4)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5)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三、报批权限

1.凡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申请人填写《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汇总、备案。

2.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规定,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各部门一律不得留用。在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批准前,所有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均不得随意丢弃,并应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对于违反规定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有权向学校提出处罚意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回收处理程序

1.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所有待报废的仪器设备的回收处理。

2.学校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当年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鉴证,出具评估鉴证报告。

3.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确定一家有资质的回收公司作为当年待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公司,到各二级部门办理相关待报废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

4.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凭鉴证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负责向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委提出学校资产报废申请,并接受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财政局的审核检查。

5. 取得上海市财政局批准文件后,办理待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由回收公司搬运、处理待报废资产,资产残值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具体程序详见上海电力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流程图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上海电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