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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条例

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招标及采购工作,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与管理,规范采购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领导要重视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各部门应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度。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要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可做特殊情况处理: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学校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能集中采购的不零星采购,能招标采购的不单独采购,提高采购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六条我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归口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管理,由资产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和项目建设部门组成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组,招标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我校仪器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统一由资产处负责签订。

第九条采购过程中的借款和报账,需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经主管校长、项目负责人、资产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借款和报账均由建设部门经办人负责办理。

第十条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集中保管并归档。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对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操作按照当年的《上海市****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shzfcg.gov.cn)上的相关通知进行。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需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进行专家论证,审批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对建设部门需要自购的设备(包括学校、处室和院部经费),自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并在资产处的指导下进行;自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须经资产处同意,可由建设部门自行采购,自购负责人应向资产处提供有关采购资料。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审批程序后,经资产处领导审核签字后执行。采购过程中计划如有变更,须经原审批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详见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申购审批流程图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图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采购清单,向资产处提供仪器设备详细配置要求(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仪器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和相关建议厂商,以便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资产处根据设备采购清单,制订具体的采购方案,经与项目建设部门确认后执行。

第十七条采取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资产处与项目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资产处与项目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对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4.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5.开标、评标、返标日期;6.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等;7.投标价格表等。

二、邀请参标部门。根据采购设备的要求,选择并邀请参标部门,发放招标文件。

三、资产处通知参标部门和相关人员开标的时间、地点。

四、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资产处组织好参标部门的投标资料,布置开标场地。

五、开标:开标前由监管部门和投标方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书记员记录。

六、评标:根据各参标部门资信、技术实力、所投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

七、定标:根据不同的招投标方案,由评委按方案定标。

八、宣布中标结果。

第十九条选定供货方后,资产处和项目建设部门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付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我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接受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建设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监督内容为:

1)采购执行部门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采购执行部门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3)采购执行部门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采购执行部门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5)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三条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采购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1)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条例执行;

2)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4)采取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责任人不得单方面进行采购;

5)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上交入账。

 第二十四条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