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发电实验教学中心
Experimental Teaching Center of Smart Power Generation

上海电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有关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实物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管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主管校领导统一领导,实行校、院(部、处)二级管理,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组织固定资产的日常盘点和清查核实工作;

四、负责组织落实政府采购计划和招投标等采购活动,代表学校签订购货合同,督促使用部门(项目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大型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对接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平台,实施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卡片、总账、分户分类明细账以及其他相关统计报表;

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设施的共享服务,以及使用效益的考核;

七、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共享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出租出借管理和委托经营管理;

八、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评估鉴证、评估报告和处置申报,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实物处理和变价处理;

九、负责固定资产各类使用收益和处置变价收益的收缴;

十、负责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对使用部门(项目组)及其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各使用部门(项目组)的部门(项目组)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项目组)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使用部门(项目组)应指定一位固定在职人员担当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项目组)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拟定本部门(项目组)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并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购建后,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实施采购和大型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项目组)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管理好本部门(项目组)的账、卡、物,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登记,按照规定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报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大型仪器设备、设施的共享服务;

四、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卡、物相一致,认真做好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五、各部门(项目组)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化时,要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并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化时,按规定流程报批。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有关固定资产财务分录的实施细则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学校审计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包括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稽核审批、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开发、后勤服务等专用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下独立使用的一般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

四、图书信息资料;

五、无偿调入或受捐赠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六、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成并经验收后,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所发生的费用总值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条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管理分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不可拆分的中央空调、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器材和标本模型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设备、通信设备、文印设备、行政事务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四、文物及成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为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等需求的大批量的课桌椅、书柜、办公桌、椅子、沙发、盛具、器具、服装等,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动物、植物。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其价值的确定方式为:

一、购置、受让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调拨价,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制作)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后按照建造(制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计价。需经审计的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并报市发改委或市教委批准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在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到期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有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无捐赠方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计价;无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评估报告提供的价值计价。

七、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置换实物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价值计价。

九、用外币购买的进口设备,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十、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增减调价。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配件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附件报废。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会同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

第十四条添置固定资产要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主管部门规定的配备标准内,按照勤俭办学的方针,全盘考虑,保证重点,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取得主要包括购置、划拨、划转、捐赠、置换、建造(制作)、盘盈等形式。

一、购置是指学校通过市场采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二、划拨是指学校取得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实物形式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

三、划转是指学校取得的其他单位无偿调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

四、捐赠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六、建造(制作)是指学校建造房屋及建筑物,自制仪器设备或装置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七、盘盈是指学校在日常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过程中确认的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自行采购。符合市财政局当年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对于目录和标准之外的固定资产采购,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关于固定资产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监督及相关管理详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凡申报财政专项预算中涉及固定资产购建的,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目前,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维修单项申报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仪器设备或设施单项申报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实行两级管理。单件金额在40万元以下,或者单批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捐赠、建造(制作)由使用部门或项目建设部门负责验收;单件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或者单批资产总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捐赠、建造(制作)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划转、划拨、置换、盘盈取得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各资产使用部门或者项目建设部门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其中单价或系统成套资产1万元及以上的,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于固定资产相关的技术文档、说明书、售后服务卡等重要资料要妥善保管、归档;需要进行安装、调试的,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并在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后及时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各部门(项目组)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购置固定资产,学校不设置校级固定资产仓库,不采购暂无需求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在固定资产验收后,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按物记账、按账建卡。凡单件价值超过固定资产起点的必须一物一卡;单件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但属于批量入账的固定资产可以一物一卡,也可以多物一卡。固定资产卡片包括纸质卡片或电子卡片,一式两份,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各执一份。使用部门在办理入账前,需整理出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资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使用人等相关信息,并与发票、采购合同相匹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审核。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保管由使用人负责。使用人必须是本校的固定职工,当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必要的转移交接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离职或退休手续。使用人携带原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内部转岗,应向部门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办理固定资产内调手续。各部门(项目组)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化时,应在部门(项目组)领导指定的专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防止事故发生。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内调是指学校使用部门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权的转移。发生固定资产内调时,转出部门应填写相关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转出部门和转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领导签字确认后,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内调手续。

第二十七条为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重复购建固定资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逐步建立固定资产共享制度,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校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简介,加强贵重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享;不定期发布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以便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逐步推广固定资产共享的同时,待条件成熟,将积极参与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纳入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部人员由于教学、科研和其他正常活动,需要借用学校的固定资产时,应向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使用人、固定资产管理员同意后,报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使用。其中,涉及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的,必须经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后方可借出使用。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有偿转让、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捐赠、退货、投资、盘亏等。

一、报废是指对超过使用年限、老化、技术落后、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二、报损是指对被盗、丢失、毁没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三、有偿转让是指对多余的、闲置的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四、无偿划转是指对多余的、闲置的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无偿转移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

五、出售是指学校对存量固定资产公开出售,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六、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对确认置换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七、捐赠是指学校将存量固定资产捐赠贫困地区、单位、个人、基金会,作产权无价转移处理。

八、退货是指对已验收入账,但因质量问题,向供货商退货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九、投资是指学校将存量固定资产用作投资,组建企业或其他性质单位,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十、盘亏是指通过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发现有账而实际无物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

一、除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外,学校每年可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固定资产报废一次。

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每年23月份发布当年固定资产报废通知,各使用部门(项目组)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逐一清理,填报相关资产报废申请单,经使用部门(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审核。

三、每年5-6月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当年需报废的资产明细清单,财务处提供部分购货发票复印件或财务入账明细表复印件等凭证,学校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当年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鉴证,出具评估鉴证报告。其中,涉及安全检测的未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如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机动车辆等,应出具安全质量检测部门的安全质量检测报告。

四、每年5-6月份,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确定一家有资质的回收公司作为当年待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公司,根据当年需报废的资产明细清单到各二级部门办理相关待报废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所有使用人、使用部门有责任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并应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对于违反规定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向学校提出处罚意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每年7月份,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鉴证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资产管理平台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产报废申请。

六、每年7-9月份,接受市教委或市财政局的现场审核。

七、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经批准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的产权作注销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应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同时财务处进行账务核销。

八、当年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的报废申请一事一报,不受次数限制,审批流程参照上述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其中,需由财务处提供机动车辆购货发票复印件,基建处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市发改委或市教委批文、危房检测报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取得学校同意报废的意见后,一并交学校聘请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鉴证。

九、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关于待报废的固定资产采取拍卖或其他形式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申请固定资产报损、盘亏的,使用人应出具书面申请,分析损失、盘亏原因,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相关资料(根据情况包括资产购买发票复印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使用人申请、到公安部门的报案证明、消防部门灾害证明、学校对使用人的处理意见等),交聘请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鉴证。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取得中介机构的评估鉴证后,通过资产管理平台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产报损、盘亏申请;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平台中进行固定资产的产权注销处理,同时财务处进行账务核销。

第三十三条学校拟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取得学校同意对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对外投资申报单》、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投资方合作意向书等材料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经同意后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十四条发生固定资产退货,以及固定资产报废配件引起的资产减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核实情况并出具报告,经学校分管资产的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因重复入账引起的账务调减,以及固定资产原值多计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出具报告,经学校分管资产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在取得市教委批准后方可调整资产账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出售、有偿转让、置换处置固定资产,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不低于评估价的原则签订转让、销售、置换合同。若经谈判,合同价值确实低于评估价值的,应控制在不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学校无偿划拨、捐赠固定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应上报市教委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得到受划拨、受捐赠单位的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接收无偿划拨或捐赠的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固定资产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包括残值收入、出让收入、出售收入、退货收入、保险理赔等收入应及时入财务处账,扣除处置发生的费用后,足额上缴市财政国库,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清查及考核监督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是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的重点,任何部门和个人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核对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每年9月份组织全覆盖的盘点核实工作,包括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9月至12月为使用部门自查阶段,所有使用部门、使用人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自查,逐一核对实物、卡片、明细账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情况是否规范,并签名上报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汇总。12月至次年4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抽查工作,抽查面不低于固定资产存量的三分之一,其中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必须逐一盘点核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每年4月至5月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时,组织对所有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核实。不定期方式盘点核实主要是针对在定期盘点核实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立即盘点核实的情况下采取的清查方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处理,重大事项向学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报损、盘亏、盘盈等情况需要调整固定资产账务的,应按照规定的处置流程向市教委申报,市教委审核并转报市财政局核实、审核批准后,根据批复进行调账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奖惩制度,对管理严格,资产使用效益高,维护保养好,安全责任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违规、渎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将学校固定资产转作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三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立项、论证、购建、账务管理等)过程中,工作认真、程序严谨,成绩突出的;

二、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与评价工作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确保学校利益不受侵害,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上海电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