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提升设备利用率,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海电力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各二级院部已入固定资产账,用于教学或科研用途,且单台(件)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纳入开放共享服务。
第二条 对于教学、科研任务安排较多,在保障教学、科研的前提下无法提供额外机时,或因其他原因暂不适合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应由所属二级院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暂缓共享。
第二章 管理实施
第三条 仪器设备共享实行两级管理,有偿服务,收支两条线,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统筹、协调、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相关财务管理工作,将仪器设备共享作为独立项目单独反映;各二级院部作为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实施单位,负责承接具体项目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条每年9月由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对共享收费进行结算拨付。若需特别阶段结算的,由二级院部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同意后进行结算。
第五条各二级院部除安排完成本部门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外,应对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进行专人管理和分级管理,分管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建立开放服务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二级院部应建立机组负责具体管理本机组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维修,制定相应的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定期开设技术培训讲座培训相关操作人员;同时负责记录本机组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对预约、收费金额进行审核及核算。
第六条各二级院部应根据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使用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
第三章 费用标准及分配
第七条各二级院部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人工费、材料费等,结合市场调研,或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等拟定费用标准,并提供定价依据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耗材费用高或能耗高的共享设备,可单列耗材费标准。费用标准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公布。
第八条校外用户按费用标准全额缴费;跨二级院部用户按服务费费用标准的50%收取;二级院部内用户按服务费费用标准的25%收取。耗材费全额收取。校内用户费用折扣比率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向校外用户收费的核定备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应无偿使用共享设备,并优先安排。校内外用户共享使用设备时发生时间、人员等冲突的应优先安排校内用户。跨二级院部用户和本部门用户共享使用设备时发生时间、人员等冲突的应优先安排本部门用户。
第十条收取的共享仪器设备服务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分配,原则上20%上交学校,80%留存二级院部。留存二级院部的费用,至少50%用于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校验及耗材,其余不超过50%部分可用于支付机组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单列收取的耗材费,全额返还仪器设备所在二级院部,用于补贴运行经费。上交学校的费用作为共享设备维修基金,扣除相应税费后,根据各二级院部共享情况及跨二级院部实验教学设备共享情况,由学校统筹返还。
第四章 开放共享运行流程
第十一条 各二级院部应及时汇总、更新本部门纳入共享使用的仪器设备相关信息(设备名称、提供服务时间、内容、机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收费标准等)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通过相关平台上发布。校内外用户可分别通过对应平台网站查询可共享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用户需向共享设备机组提出预约申请,说明服务时间、要求、条件、耗材等情况,并与共享设备机组确定使用时间、内容和费用。
第十三条用户须按约定时间和内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遵守仪器设备所在二级院部的有关规定,服从机组人员的管理。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使用共享设备,造成样品、试剂损失的,由用户负责。
第十四条 校外用户成功预约后,凭相关通知到财务处缴费,机组人员凭财务处出具的收费凭证提供共享服务。单次费用超过1万元的,应签订合同,并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校内用户须在每年9月份,凭相关通知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根据财务处出具的收费凭证,及相关结算凭据,采用校内转账方式,按照分配办法结算费用。未及时结算者,暂停其共享服务。
第十六条共享设备服务过程中,严禁机组人员私自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作为仪器设备使用率考核的一部分,学校每年对二级院部共享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有:共享设备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质量、服务机时、服务效益等。学校将对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其中,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将在下一年度的实验室耗材与维护经费的预算分配中给予倾斜。
第十八条 因机组人员服务态度、工作质量、操作水平等问题,影响开放共享工作,共享仪器设备所在院部应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尽快达到要求或进行人员调整。
第十九条对于利用仪器设备向用户私自收费的个人,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收缴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未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提供共享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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