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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电力大学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等场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联络人制

实施危险化学品联络人制。设校级联络人和院级联络人。校级联络人负责学校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报备登记、存储等工作;院级联络人负责汇总本学院危险化学品采购需求,并向校级联络人提出采购申请。

第五条 购买

所有危险化学品须按照公安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在有销售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商店购买,并报保卫处备案。易制毒药品的购买:须定期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许可证,并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厂家购买。

易制爆药品的购买:须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厂家购买,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部门报备。

第六条 运输

必须委托专门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化学固液废物的处理

各使用部门负责收集保管,学校指定部门定期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部门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第八条 管理

严格落实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保卫处备案。

剧毒品的管理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账账、账物相符,用剩物品严加保管。

第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及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6.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 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防护措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试验和生产设施时,做到三同时(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向校基建处、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

1.设计任务书(包括工作状况、具体布置、周围建筑情况);

2.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3.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在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必要时还须报请市有关上级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试验或生产的教职工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试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二条 附则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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