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是学校管理基础工作之一。为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劳动等各项活动顺利进行,优化环境,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环保)工作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政策,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和法规,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各级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自觉遵守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做到以法行政,以法办事。
第二条 搞好安全、环保工作,不仅是一项任务和要求,而且是社会文明和技术进步的标志。安全、环保工作应成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开展各项工作的行为准则。作为日常工作的基本内容,各级人员必须把它列入工作议事日程。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人员,在领导和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后勤等项工作的时候,要本着对社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院、系必须有专人分工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和环保工作,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第四条 各级领导在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应该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加强对安全、环保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加强安全和环保的“三同时”申报工作(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按“三同时”项目审批要求执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保证有完备的安全和环保设施和措施,把劳动卫生、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建立必要的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章 安全、环保管理
第六条 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治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实验中心应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如遇人员变动,要及时调整,并报安全办公室备案,由安全办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第八条各实验中心必须根据各自情况和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挂在明显的地方,严格执行。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做好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条 工程项目和房屋修缮必须以保障安全为前提,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审核。对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施工队伍应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委托方对项目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在用的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意改动安全保护装置,高出地面的操作台应设置防护拦。井、沟、坑、洞等应设置盖板。
第十二条 仪器室、仓库、重点要害部位、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因特殊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向校消防办,安全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同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以防万一。新进人员,包括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在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独立操作。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学生进行实验、实习应由带班教师或指导教师进行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设课考核。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或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和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实施。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因需要拉接临时线,应经综合管理处和安全办同意,用后即刻拆除。各种移动电具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经许可使用的空调器、电热器具必须办理安全使用责任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符合本部门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便于拿取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物件,严禁把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 重视工作场所环境的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场所和环境要加强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对新设置、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专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对接触有害物质人员要定期体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营养保健费,必须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劳防用品,禁止劳防用品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噪声。对“三废”和噪声必须积极、认真地治理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校内外环境。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危险物品与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电梯与起重机械及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必须办理登记、审证和年检手续,取得安全合格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安全阀和压力表必须定期检验,保持灵敏可靠。各种压缩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防止曝晒,使用中禁止碰撞和敲击,漆色标记保持完好,专瓶专用。
第二十一条 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各种压力气瓶要有固定装置,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健全完善使用制度,确保绝对安全。如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上报。
第二十三条 使用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公安部门治安管理要求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购买及使用。做到使用记录齐全,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两把锁。
第五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对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六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院(部)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自查应做好记录。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院(部)在定期自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强制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各院(部)应制定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若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事后应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事故的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后群众接受教育的情况和采取的防范措施等,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真相。
第三十条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电力大学实验中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日起废止。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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