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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速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高层次多科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为强化这方面的工作,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实验室管理

    第一条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场所,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建帐、保管维护。存放应做到整洁有序,便于检查使用,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防火。实验室仪器设备、工具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

    第三条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导教师须对学生进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学生在实验前要进行认真预习,进入实验室要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未经教师批准,不得接通水、电、气。实验的结果、记录须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负责清理桌面,整理好仪器设备,待教师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有无损坏,经同意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第四条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室内应保持整洁,实验中丢弃的污废物或废液要按指定地点暂存。

    第五条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先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第六条实验室须重视安全工作,加加强对易爆、易燃和有腐蚀、有毒危险物品的管理,做到领用有手续,使用有记录。凡危险性实验,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一切事故的发生。实验多余的危险品要及时上交或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存放。

    第七条实验中仪器设备如有损坏,要及日时报告登记,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八条实验验室要保持安静、卫生、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大声喧晔、打闹。

    第九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维修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第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要有明确的责任人。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前,要做好整理工作,关闭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

第二章实验室新建和改建

    第十一条各院(部)所属实验室建设,须制订规划。规划应分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每年还须制定年度落实计划

    第十二条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要以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学制年限、教教学科研任务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须贯彻科学布局、勤俭办学的方针,须发扬動俭节约的精神,讲究实用,注重效益,反对图形式、摆阔气,力求把有限的经费运用在最合适的地方。

    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分期要求实验室的任务、人员、设设备、房屋场地、能源动力、环保要求;实验室建设经费及来源,规划的实施进度及实施规划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各院(部)实验室建设规划设计应由院(部)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由牵头申报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独立建制。由于学科、专业调整或其他原因,实验室任务规模萎缩,连续两年利用率低,要及时调整或撤并。

    第十七条实验室改建计划一般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大学分管院长同意后报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再提请分管校长批准。各院(部)下年度实验室改建计划须在本年度九月底之前申报,以便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核,并及时做好改建经费预算、材料和人员安排。

    第十八条计划外临时需要的实验室改建工作,亦应按照上述步骤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实验室的经费应根据情况分别落实。各类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申报,而房屋配置、室内装修等应报相关部门审查、立项。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新建改建管理条例》即日起废止。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上海电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