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新建改建管理条例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速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合格人才的培养,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为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全校各院(系)所属实验室建设,必须制订规划。规划应分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每年还必须制定年度落实计划。
第二条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要以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学制年限、教学科研任务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必须贯彻科学布局、勤俭办学的方针,必须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讲究实用,注重效益,反对图形式、摆阔气,力求把有限的经费运用在最合适的地方。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分期要求;实验室的任务、人员、设备、房屋场地、能源动力、环保要求;实验室建设经费及来源,规划的实施进度及实施规划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条各院(系)实验室长期规划和新建实验室建设规划设计应由大学(系)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独立建制。由于学科、专业调整或其他原因,实验室任务、规模萎缩,连续两年不能恢复,所属实验室要及时调整或撤并。
第七条实验室改建计划一般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大学分管院长同意后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论证审核,再提请分管校长批准。各院(系)下年度实验室改建计划必须在本年度九月底之前申报,以便学校进行论证审核,并及时做好改建经费预算、材料和人员安排。
第八条计划外临时需要的实验室改建工作,亦应按照上述步骤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新建、改建实验室的经费应根据情况分别落实。各类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而房屋配置、室内装修等应报请校综合管理处审查、立项。
第十条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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