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发电实验教学中心
Experimental Teaching Center of Smart Power Generation

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包括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各种实验中心、训练中心、实践基地),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我校的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技术人才;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技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适当提高实验室的现有规模。实验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配套,协调发展,确保实验教学与科研能力形成。

第二章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开设教学实验课。要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开出率,使基础课实验开出率保持在100%,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开出率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要有一定比例的开放性实验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审查实验方案,须经签字准许后,方可实地操作,指导教师要做好指导与问题答疑。

        第八条 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进度表,并于每学期开课的前两周递交实验中心主任,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实验教学进度表,按时做好人员、设备、材料等计划,安排实验课表。

      第九条  实验教师及其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仪器设备与实验材料等各种准备工作。对于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试做,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进行试讲、试做。要督促检查学生实验提纲及有关理论章节的预习工作,向学生讲明实验规则,并照章办事,保证实验课秩序。

         第十条  基础课实验必须做到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一人或两人一组。以上实验,一人或两人一组无法进行操作者,以保持每组最少人数为限。专业课实验应努力降低每组人数,逐步做到每个学生都能动手操作。

         第十一条  必须认真做好实验课的考核工作,改进或建立健全一套比较完整的考核办法,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应作为该课程成绩的一部分。按学时比例计入总成绩,但最低不少于10%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作业(实验报告),对因故缺课和实验不及格者,要提供补做机会。

      第十三条  理论课教师必须参加课内实验指导(带实验课),独立指导实验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十四条  科研实验室要根据自己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教学科研类(专业)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协作项目),搞好人员、设备、材料计划安排,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科研两大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等。要有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向学校缴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维修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积极完成日常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计量与定期校验工作,保持技术指标的准确性,认真做好维修与校验记录,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持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积极研制或改造仪器设备、装置设施等,以满足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要做好开放运行,除完成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以外,要对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接纳各方面的实验任务,建立并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各方面考察论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比较稳定而宽裕的科学发展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及技术开发任务。每个院(系)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实验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实验室。

      2. 要有相应的专业理论技术队伍及其合理的职称、学历结构,实验室专职人员每室必须在2人以上,其中高职占20%以上。

      3.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面积、设施与环境,足够数量的主体设备与配套仪器设备。

      4. 有符合本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的实验室中心主任。

      5. 有比较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消与合并,要由有关部门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呈报学校正式批准(由学校行文、下发并存档)。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要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学校行文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基础课实验室,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数量,最低不得少于6套,一般要保持在比应开实验组数多1—2套,以避免因仪器设备突发故障造成实验中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实验课的实际房屋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平均每生2平方米,以避免因拥挤造成不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投资费用必须纳入校基建计划;一般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费、设备维修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计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全校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归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积极申请筹建若干个开放型的国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需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与工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分管教学的校长领导全校实验室工作。院(系)均须有一名副院长 (副系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三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机构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行使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有关实施办法。

     2. 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费,组织投资效益检查,评估与行使监督职能,了解计划与制度执行情况。

     4. 拟定与完善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拟定各种检查评估、评选等实施标准体系与方案。

     5. 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提供人员结构及数量编制标准,搞好岗位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协同人事处搞好人员定编、晋级与评聘工作。

     6. 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及仪器设备的调剂工作。

     7. 按时完成上级所需各种实验教学、设备管理等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8.提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实验设备及实验技术人员等资料,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我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我校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其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及时进行实验项目数据库的修订工作,及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机时、设备维修、财产变更等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的实验工作环境加强监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经技术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与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对有关人员要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教育,确保人身与国家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要遵守环保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按照《上海电力大学物资管理办法》、《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上海电力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上海电力大学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耗品与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等执行,各实验室要通过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利用率。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的房屋、设备、人员等资源是为完成学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任务而配置的,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教学实验室的房舍、设备、人员等资源,必须保证基本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增加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等需要。除随专业及课程调整而变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实验室的房舍及设备资源,确有必要时,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本室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等。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实验中心主任必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组织能力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六条 我校实验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实验中心主任(含兼职)须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规定的实验室中心主任以下职责。

     ()负责编制本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工作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本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中心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负责本实验中心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四十七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我校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明确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根据实验室承担学生实验人数、总实验学时数、实验室及实验课类型、实验室面积、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会同人事处研究确定。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可实行流动编制。

        第四十九条 从事有害健康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五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中心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称实行实验系列、工程系列、教师系列并存,其评定与聘任,根据本人业绩和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的考评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按照《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与鼓励,对违章渎职者,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上海电力大学